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710-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树华,董事长。被执行人马俊利。被执行人李荣德。被执行人赵连增。被执行人李娜。被执行人李德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李荣德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荣德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53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文俊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宁芳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