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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710-2号

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荣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2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1-0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俊利,李荣德,赵连增,李娜,李德华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710-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树华,董事长。被执行人马俊利。被执行人李荣德。被执行人赵连增。被执行人李娜。被执行人李德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李荣德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荣德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53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文俊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宁芳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