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鹏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吴群峰与朱荣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群峰,朱荣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鹏民初字第381号原告吴群峰。委托代理人潘丹,广东深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荣祥。本院审理上述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群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承担。本裁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丹子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俊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