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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鹏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吴群峰与朱荣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群峰,朱荣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鹏民初字第381号原告吴群峰。委托代理人潘丹,广东深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荣祥。本院审理上述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群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承担。本裁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丹子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俊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