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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东商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颜孙泵与徐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孙泵,徐海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东商初字第76号原告:颜孙泵,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黄万钞,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海英,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孙泵与徐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颜孙泵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颜孙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孙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13元,减半收取3605.5元,由原告颜孙泵负担。审 判 员  王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徐贤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