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东商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颜孙泵与徐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孙泵,徐海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东商初字第76号原告:颜孙泵,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黄万钞,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海英,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孙泵与徐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颜孙泵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颜孙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孙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13元,减半收取3605.5元,由原告颜孙泵负担。审 判 员 王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徐贤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