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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0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胡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01222号原告樊某某,女。被告胡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林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金晓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