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0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胡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01222号原告樊某某,女。被告胡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林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金晓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