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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民初字第24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杨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胜民初字第2449号原告杨某,男,生于1975年3月1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林萌,武胜县乐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某,女,生于1977年4月2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周宜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左朋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