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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05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严少明与西安九聚化工有限公司案件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少朋,西安九聚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520号申请执行人严少朋,男,1976年12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西安九聚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建斌,系该厂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西中民二字第0054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87261.85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10元、执行费271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西中民二字第005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弋 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建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