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郫民初字第33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郭勇与张小琴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3319号原告郭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郭某某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合乎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诉讼。审判员  杨文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