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24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新生诉被告武丹、蒙城县绿洲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生,武丹,蒙城县绿洲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2436-1号原告:王新生,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武丹,男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蒙城县绿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城关镇商城路6号。法定代表人:武丹,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生诉被告武丹、蒙城县绿洲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生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2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方蕴瑜审 判 员 张 芳人民陪审员 陈海侠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