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祝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1128号原告:祝某,女,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被告:张某,男,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余款返还原告。审判员  潘月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穆广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