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何某与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254号原告何某。被告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以与被告莫某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彭月秀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乃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