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东民初字第18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陈红与李晓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李晓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眉东民初字第1808号原告陈红。被告李晓群。原告陈红诉被告李晓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晓群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红诉称,被告于2015年1月6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利息为每月2分,被告收到款项后向原告出具借条,后经催收未归还。2015年4月起,被告经常不接听电话。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10万元;被告自2015年1月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每月2分向原告支付利息。被告李晓群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上半年,陈红通过其同学介绍认识李晓群。2015年1月6日,李晓群向陈红借款用于资金周转,陈红通过汇款的方式借10万元给李晓群,当日李晓群向陈红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陈红现金人民币10万元。李晓群在借条上注明了其身份证号码。后经多次催收未果,从2015年4月起李晓群经常不接电话,陈红遂具状诉来本院。庭审中,陈红放弃对利息的请求。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借条、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有借条及汇款凭证予以证实,事实清楚,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原告经多次催收未果,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为维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晓群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陈红借款10万元。如被告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460元,由被告李晓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春燕审 判 员 王连军人民陪审员 任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