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5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陆文星与李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文星,李一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5288号原告陆文星。被告李一平。原告陆文星诉被告李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2015年10月9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陆文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一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文星诉称:被告于2014年9月25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言明到2014年年底归还,并出具借条一张,被告至今一分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000元及支付利息200元。庭审中,原告放弃对于利息的主张。被告李一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着,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其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借款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予以佐证,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利息的诉请,于法不悖,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一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陆文星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一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卫XX审 判 员 张红军人民陪审员 陆瑞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阮丽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