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60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姜仁科与张炜,周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仁科,张炜,周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6050号原告:姜仁科,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大森,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炜,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周希,男,197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仁科诉被告张炜、周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仁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仁科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仁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98元,减半收取为2649元,由原告姜仁科负担。审判员 李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