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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柳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殷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柳民初字第91号原告:殷某。委托代理人:张国云(一般授权)。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殷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徐旭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鲍欣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