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柳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殷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柳民初字第91号原告:殷某。委托代理人:张国云(一般授权)。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殷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徐旭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鲍欣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