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民一终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湘与尹相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相海,张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民一终字第7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尹相海,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湘,女。委托代理人:潘龙,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尹相海与被上诉人张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尹相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尹相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端珂代理审判员 田仕杰代理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武德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