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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民三终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奎天与沁阳市诚信担保有限公司、张东京、胡沁玲、胡帷栋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三终字第003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奎天,男,195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沁阳市诚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太行大道世纪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宋龙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志刚,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志勇,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东京,男,195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沁阳市。原审被告胡沁玲,女,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审被告胡帏栋,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上诉人张奎天与被上诉人沁阳市诚信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东京、胡沁玲、胡帷栋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4)沁民一初字第00142号民事判决。张奎天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定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但上诉人张奎天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奎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上诉人张奎天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上诉人张奎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云霞代理审判员  武丽娟代理审判员  金 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