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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发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孙丽娜与魏林泽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发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孙丽娜,住所地黑龙江省宝清县七星河乡。被执行人魏林泽,住哈尔滨市南岗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4)里发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丽娜于2014年12月2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龙审判员  孟祥飞审判员  张志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晓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