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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46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宝胜与郑金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胜,郑金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4628号原告王宝胜,男,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址新民市。被告郑金勇,男,38岁,个体,住址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胜诉被告郑金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赵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