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46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宝胜与郑金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胜,郑金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4628号原告王宝胜,男,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址新民市。被告郑金勇,男,38岁,个体,住址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胜诉被告郑金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赵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