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二初字第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金环、王金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金环,王金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0090号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0497607-9。法定代表人:王运通,该联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刚,该单位职工。被告:王金环,男,196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金领,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金环、王金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于2015年6月10日履行了还款义务,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于 伟代理审判员 吴晓燕人民陪审员 于庆轩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