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槐立保字第1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传飞与王世琦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传飞,王世琦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立保字第193-1号申请人王传飞,男,1988年9月27日出生,满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王世琦,男,1993年11月11日出生,住济南市。本院受理申请人王传飞与被申请人王世琦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王传飞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王世琦名下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以登记在赵明先名下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传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王世琦名下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车不得转移、转让、隐匿、抵押、担保等。申请人王传飞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曲钰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