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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张委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鲁效果与路爱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张委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鲁效果,1970年8月20日日生。被执行人路爱梅,现下落不明。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的(2002)新民初字第7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鲁效果向新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新泰市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将本案退回新泰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张委执字第19号执行案件予以销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华审判员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