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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执字第28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深圳市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余某,深圳市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某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2833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1973年12月8日生,户籍地址: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岗社区。法定代表人余某。被执行人余某,男,汉族,1963年12月22日生,户籍地址: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深圳某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某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3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借款70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受理费67301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某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余某价值人民币9488001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海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玉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