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开民初字第26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陈飞与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飞,王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2673号原告陈飞,男,汉族,1982年11月6日生。被告王飞,男,汉族,1978年4月8日生。原告陈飞与被告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飞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金星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晓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齐晓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