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平鳌民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彭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平鳌民初字第577号原告:彭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彭某负担。审判员 王晓斐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季暄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