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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武龙诉四川省仪陇新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定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龙,四川省仪陇新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武龙,男,汉族。被执行人四川省仪陇新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其贵,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昌隆,男,汉族。武龙诉四川省仪陇新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定做合同一案,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2)化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区人民法院委托我院对被执行人四川省仪陇新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文县项目部在中国农业银行文县支行的账户27310601040006892予以冻结。我院于2015年5月5日按委托,依法作出(2015)文执字第79号执行裁定书,对该账户予以冻结后,被执行人四川省仪陇新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文县项目部经理张清林于2015年9月14日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执行异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文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我院(2015)文执字第79号执行裁定书,对所冻结账户予以解冻。本案委托执行的内容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文执字第13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海洲审 判 员  张小明代理审判员  刘 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