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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州民初字第23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2300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78年,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苟某某,男,生于1975年,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 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