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终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屠筱欢与福建兄弟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兄弟物流有限公司,屠筱欢,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8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兄弟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登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峰岩,男,195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三明物流行业协会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屠筱欢,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张伍强,福建夏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坤明,福建夏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85559756-X。法定代表人何庆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梅,女,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员工,上诉人福建兄弟物流有限公司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5)梅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福建兄弟物流有限公司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福建兄弟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福建兄弟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福建兄弟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白 威审判员 谢 明 华审判员 余 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婕(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