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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商初字第3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戴美芳与侯大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美芳,侯大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3052号原告:戴美芳。被告:侯大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戴美芳为与被告侯大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美芳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美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美芳撤回对被告侯大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戴美芳负担。审 判 员 朱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王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