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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23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桂英诉被告东嘎尔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工资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英,东嘎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2360-1号原告王桂英,女,1967年5月7日出生,蒙古族,杭锦旗扶贫办退休职工。被告东嘎尔,男,1965年1月6日出生,蒙古族,鄂托克前旗青少年活动中心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英诉被告东嘎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英于2015年10日9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东嘎尔的个人账号予以冻结,案外人自愿以自己所有的小轿车(蒙K8W7**)一辆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告东嘎尔的个人账户予以冻结。二、依法对原告王桂英名下的小轿车(蒙K8W7**)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巴音都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海 日 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