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2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宋振亚与杨电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振亚,杨电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296号原告宋振亚。被告杨电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振亚与被告杨电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振亚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宋振亚向本院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振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振亚负担。审判员 沈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孟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