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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2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宋振亚与杨电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振亚,杨电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296号原告宋振亚。被告杨电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振亚与被告杨电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振亚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宋振亚向本院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振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振亚负担。审判员 沈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孟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