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二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广西金洪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金洪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920号原告广西金洪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友谊路。法定代表人谢建敏,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莉,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北二路。法定代表人程俊祥。原告广西金洪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金洪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完所有货款为由,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金洪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金洪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43元,减半收取2571.5元,由原告广西金洪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小佳人民陪审员 卢瑞玲人民陪审员 唐耀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郭时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