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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长阳执字第001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君成与丁运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君成,丁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长阳执字第00134-3号申请执行人王君成,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丁运平,务工。本院作出的(2014)鄂长阳民初字第00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君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丁运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县支行62×××12帐户内的银行存款元。扣划后解除对该帐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民审判员 田礼民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晏式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