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覃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陆新清与贵港市覃塘区东龙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新清,贵港市覃塘区东龙中心卫生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覃民初字第84号原告陆新清,女,1968年3月18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覃塘区山北乡。委托代理人林春丽,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港市覃塘区东龙中心卫生院,住所地贵港市覃塘区。委托代理人贾丽芳,贵港市覃塘区东龙中心卫生院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梁春柱,广西元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新清与被告贵港市覃塘区东龙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新清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即被告给付原告补偿款人民币4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新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4元,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为4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陆新清负担。审 判 员  韦世林人民陪审员  葛炳圆人民陪审员  黄志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韦小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