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胡国荣与怀仁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武日军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荣,怀仁县人民政府,武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怀行初字第9号原告胡国荣,男,1974年10月30日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无业。被告怀仁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怀仁县怀安大街仁德广场。法定代表人吴秀玲,任县长。委托代理人郭建军,山西剑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旭东,怀仁县国土资源局干部。第三人武日军,男,1969年5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国荣诉被告怀仁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武日军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胡国荣因与第三人武日军已协商调解处理,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国荣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国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国荣负担。审判长 马先锋审判员 武秀云审判员 兰桂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任 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