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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杨桂芳与青岛艺海源工艺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桂芳,青岛艺海源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111号申请执行人杨桂芳,女,196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莱阳市人。被执行人青岛艺海源工艺品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间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青岛艺海源工艺品有限公司给付杨桂芳121085.35元及诉讼费70元。杨桂芳于2015年7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0万元,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给付义务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良基审判员  高培峰审判员  任永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姜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