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19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原告高丛义诉被告郑守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丛义,郑守和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扶民初字第1916号原告高丛义。被告郑守和。原告高丛义诉被告郑守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丛义、被告郑守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丛义诉称,原告于2002年12月29日因利锋村交农业税、提留款等没钱,借原告人民币40180元没钱偿还,经村委会和村民代表决定,将村机动地承包给原告经营耕种,有承包合同为证,自2014年4月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强行耕种原告的承包土地0.12垧。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抢占原告承包土地0.12垧(6根垄0.12垧地),并赔偿2014年至2015年原告二年未经营承包土地损失2580元及2015年种子、搅地、播种钱156元,合计2736元。自2016年起此承包土地归原告自己经营耕种。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原告与利锋村签订的机动地承包合同二份、收据四枚、判决书五份、裁定书两份、利锋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清单一份、证明两份、利锋村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一份、土地承包合同两份、种地费用清单、证明一份。被告郑守和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经审理查明,原告因利锋村交农业税、提留款等没钱,借原告人民币40180元没钱偿还,经村委会和村民代表决定,原告与村委会签订了两份承包合同,其中一份是以高丛国的名义签订的,实际交款人是高丛义,自2014年4月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强行耕种原告的承包土地0.12垧。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原告人要求被告人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未果,本案因而成讼。本院认为,原告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已经本院2014年判决认定合法有效,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被告郑守和强行耕种原告所承包的土地,属违法行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归还强占原告土地0.12垧,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两年经济损失,参照2014年、2015年土地转包费价格,原告主张的合法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5年第十七次会议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守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高丛义承包土地0.12垧;二、被告郑守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高丛义两年的经济损失21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郑守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东人民陪审员 刘绪晶人民陪审员 刘丽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高浩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