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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民五初字第005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与费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费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五初字第00577号原告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虎池路88号。法定代表人张从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建华,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臧嘉,公司员工。被告费平。委托代理人朱景兰。原告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费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331元,由原告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钧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艳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