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星民一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胡湖北与涂小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湖北,涂小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星民一初字第464号原告胡湖北,男,1971年6月8日生,汉族,星子县人,住星子县。被告涂小刚,男,1960年1月27日生,汉族,永修县人,住永修县江波生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湖北诉被告涂小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湖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湖北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湖北负担。审判员 付小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菲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