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邦利、刘邦利因被申请人张瑞侠欠其借款5万元与张瑞侠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邦利,张瑞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265号申请人刘邦利。被申请人张瑞侠。申请人刘邦利因被申请人张瑞侠欠其借款5万元,为了不让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5万元。并提供自己所有的鲁D×××××号轿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瑞侠银行账户存款5万元;二、查封鲁D×××××号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德先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利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