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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塔民一终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俊卿、周明芳与徐矿集团新疆塔城铁煤能源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塔民一终字第6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俊卿,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明芳,女,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智远,新疆塔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矿集团新疆塔城铁煤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托里县铁厂沟镇。法定代表人:王世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强,新疆扬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井园,徐矿集团铁煤公司法律事务员。上诉人张俊卿、周明芳因与被上诉人徐矿集团新疆塔城铁煤能源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托里县人民法院(2015)托民一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俊卿、周明芳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智远、被上诉人徐矿集团新疆塔城铁煤能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国强、井园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托里县人民法院(2015)托民一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托里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学琳审判员  巴 图审判员  潘 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