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民字第27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奔度服饰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浦江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顺字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276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奔度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尚正。被执行人浙江省浦江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华。被执行人浙江省顺字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荷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奔度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省浦江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顺字混凝土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奔度服饰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7月27日收到被执行人浙江顺字混凝土有限公司交纳的执行款31997.75元,并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出具了被执行人浙江顺字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报告。现查明被执行人浙江省浦江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276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吴功君执 行 员 徐鹏俊执 行 员 龚振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华景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