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中执异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沈阳川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抚顺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中国石油抚顺石油化工公司、沈阳大川玻璃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川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抚顺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中国石油抚顺石油化工公司,沈阳大川玻璃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抚中执异字第00028号申请人:沈阳川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沈阳市苏家屯区丁香街186号。法定代表人:代有川,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抚顺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抚顺市望花区和平路西段1号。被申请人:中国石油抚顺石油化工公司,住抚顺市新抚区东二街3号。第三人:沈阳大川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沈阳市苏家屯区丁香街160号。法定代表人:王淑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玉成,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沈阳川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抚顺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中国石油抚顺石油化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沈阳大川玻璃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并提供了债权买断协议书、EMS快递收据等证据。经审查其变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沈阳大川玻璃钢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巩 权审 判 员 路 军代理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耀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