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16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吴保建与田未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保建,田未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619号原告吴保建,农民。被告田未兵,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保建与被告田未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保建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保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保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吴保建负担。审 判 长 霍丽云人民陪审员 吕保计人民陪审员 郭兴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武 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