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95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况敏与被告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北城天街分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敏,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北城天街分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9577号原告况敏,女,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况力彬(系原告之兄),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北城天街分店,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33号负1-100号,组织机构代码69657987-3。负责人万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润容(系公司员工),女,199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况敏诉被告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北城天街分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况敏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况敏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况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况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饶 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向芸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