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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156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宁丰和与李元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丰和,李元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562-2号申请执行人宁丰和。被执行人李元宏。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青执字第1562-1号执行裁定书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元宏名下的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东路正宁花园2栋3单元405号房,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且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对查封物进行解除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元宏名下的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东路正宁花园2栋3单元405号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郁审判员 梁为锋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