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执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杨建平与宁夏奇松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平,宁夏奇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522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平,男,195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兰州铁路局银川老干部活动站调研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宁夏奇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胡小峰,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杨建平与被执行人宁夏奇松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5000元,执行费164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新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夏民商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儒峰审判员 李 英审判员 魏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宫胜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