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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久民初字第007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周琴与高冲、张素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琴,高冲,张素平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久民初字第00734号原告周琴。委托代理人王能一。被告高冲。被告张素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琴与被告高冲、张素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琴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浩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顾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