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0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赖德明与重庆友谊骨科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德明,重庆友谊骨科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0651号原告赖德明,男,1956年4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杨青松,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友谊骨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石小路70号,组织机构代码68894161-7。法定代表人陈俊熙,重庆友谊骨科医院有限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德明与被告重庆友谊骨科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赖德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赖德明负担。审判员 王竞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紫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