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法执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孟凡才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元宝山区经营部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凡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元宝山区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630号申请执行人:孟凡才,男,62岁,汉族。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元宝山区经营部。法定代表人:赵焰文,经理。本院在执行孟凡才申请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元宝山区经营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元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3月16日做出的元劳人仲裁字(2009)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元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元劳人仲裁字(2009)6号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继续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云川审判员 谭庆礼审判员 宋占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升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