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执恢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洪支行与景洪市嘎洒供销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恢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住所地景洪市粳慰大道住所地景洪市宣慰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方国庆,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兴发,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谷县人,现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特殊资产经营部总经理,住景洪市宣慰大道148号5栋1单元。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银学,男,196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石屏县人,现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特殊资产经营部客户经理,住西双版纳州委住宿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景洪市嘎洒供销合作社。住所地景洪市嘎洒镇。法定代表人张陵,职务主任。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洪支行与被执行人景洪市嘎洒供销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9日作出的(2009)景民二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2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款本金274000元、利息83573.55元及迟延履行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于2010年7月12日作出(2010)景执封字第2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景洪市嘎洒供销合作社所有的房屋产权证号为景﹤乡镇﹥房字第00**号房产而终结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农业银行内部进行改革,州市农行合并,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洪支行及其债权债务等业务全部合并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以下简称农行版纳分行)。农行版纳分行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本金274000元、利息83573.55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28663.96元,共计586237.51。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景洪市嘎洒供销合作社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支付借款本金274000元(于2015年7月16日已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农行版纳分行自愿放弃要求被执行人景洪市嘎洒供销合作社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请求。二、执行费5264元,由被执行人景洪市嘎洒供销合作社负担(于2015年7月31日支付)。被执行人已全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5)景执恢字第13号执行案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成琼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凡 来自